2019年嘉兴陈某涉黑案中,短视频平台首次成为暴力讨债犯罪的”作案工具”。这位自称”阿占”的犯罪头目,在抖音账号发布打砸车辆、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视频,借助平台的传播力形成线上线下双重震慑。该案不仅揭示了新型犯罪手段的科技化转向,更暴露出网络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缺位,最终主犯被判处24年有期徒刑的司法裁决,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出台前的重要判例。
技术赋能的犯罪形态演进
在传统暴力催收案件中,施暴行为往往局限于物理空间,而嘉兴案件中犯罪团伙开创性地将施暴过程数字化传播。通过抖音平台,施暴者将打砸车辆、泼油漆等暴力场景剪辑成15秒短视频,配以威胁性字幕,形成对特定债务人的心理威慑。这种”表演式暴力”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单个视频在24小时内即可触达数万用户,形成社会恐慌的乘数效应。
数字技术的介入还改变了犯罪组织的运作模式。犯罪团伙安排专人负责视频拍摄、剪辑及账号运营,利用平台算法实现精准推送。数据显示,80%的受害者亲友在观看视频后主动联系债务人施压,这种”众包式”催收极大降低了犯罪成本。平台的大数据推荐机制客观上成为犯罪行为的放大器,算法对冲突性内容的偏好助长了暴力视频的传播。
法律适用的范式转变
案件审理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尚未生效,司法机关面临法律适用的重大挑战。公诉方最初以寻衅滋事罪指控,但辩护人提出催收行为具有特定债务关系,不符合该罪”无事生非”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债务的司法解释,将”分赃之债”纳入”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畴,开创性地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利益分配纠纷纳入非法拘禁罪的规制范围。
这种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2021年上海戴某案二审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时,法院明确将”违法之债”细分为高利贷型与犯罪所得型,前者适用新罪名,后者维持传统罪名。比较两地判决可见,嘉兴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扩张解释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打击新型犯罪的平衡,为后续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电子证据的审查困境
案件中短视频证据的合法性引发激烈争议。辩护方主张视频经过剪辑加工,不能完整反映现场情况,且存在”摆拍”可能。公诉方通过原始拍摄设备提取元数据,结合GPS定位信息与基站数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司法鉴定显示,涉案视频的MD5哈希值与云端备份完全一致,拍摄时间与被害人陈述高度吻合,最终被法院采信。
这种证据审查方式对传统司法实践形成冲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短视频作为电子数据需满足原始载体保存、内容连贯性、取证合法性三重标准。但现实中,犯罪团伙使用阅后即焚软件传输视频,采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给证据固定带来新挑战。2023年日照肖某案中,司法机关首次引入数字取证专家辅助人制度,标志着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化转型。
平台责任的制度重构
抖音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引发社会争议。平台算法对暴力内容的识别准确率不足15%,且举报响应时间长达48小时,客观上造成违法视频的广泛传播。比较2019年故宫吸烟事件与本案的处置效率,平台审核机制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研究显示,涉及债务纠纷的视频审核通过率是普通内容的3.2倍,这种审核偏好与平台流量变现机制密切相关。
现行法律框架下,平台责任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虽要求建立人工审核制度,但未明确违法违规内容的判定标准。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首次适用”红旗原则”判定平台过错,认为当违法内容如同红旗般明显飘扬时,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这种司法创新为平台责任认定提供了新思路。
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
该案揭示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治理的复杂图景。暴力催收的数字化变异要求建立”技术+法律+金融”的协同治理体系:区块链技术可用于债务存证,防止虚构债权;智能合约能规范还款流程,减少人为干预;金融监管部门需建立民间借贷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风险预警。嘉兴法院已试点”数字法庭”项目,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还原催收现场,提升司法认定的精确性。
未来研究应聚焦于算法治理的法治化路径。建议建立短视频内容分级制度,对涉及债务纠纷的内容实施强制标识;完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明确分布式存储数据的合法性;推动平台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员工举报违法审核行为。只有构建主导、平台尽责、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才能有效遏制数字技术异化带来的新型犯罪。
该案件犹如数字时代的法治多棱镜,既反射出技术滥用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折射出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挑战。从司法实践的扩张解释到平台责任的重新界定,从电子证据的技术攻坚到治理体系的生态重构,每个环节都彰显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求。这要求我们以更开放的姿态拥抱技术变革,以更严谨的态度完善法律体系,最终在数字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张力中寻求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