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讨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禁止公检法司机关成立“讨债公司”。此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注册登记,1995年公安部与国家工商局进一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讨债公司。2020年出台的新规再次强调禁止暴力催收等行为,但并未开放讨债公司的合法化。
这些法规的核心逻辑在于:讨债公司缺乏法律授权,其经营活动易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例如,1995年的通知指出,讨债公司常通过威胁、恐吓甚至绑架等非法手段追债,必须依法惩处。法律通过严格限制市场主体准入,从根源上遏制催收行业的无序扩张。
二、催收公司存在的现实困境与危害
尽管法律明令禁止,现实中催收公司仍以“资产管理”“信用咨询”等名义注册。例如,部分公司经营范围标注为“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实际却采用电话轰炸、骚扰债务人亲属等手段。这种现象暴露了监管漏洞:工商注册分类未明确限制催收业务,导致企业通过名称和经营范围变相开展非法活动。
催收公司的存在对社会造成多重危害。暴力催收行为频发,如非法拘禁、泄露个人信息等。2022年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软暴力”催收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债权人面临法律风险,若催收公司实施违法犯罪,委托人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债务人隐私权受侵害,部分公司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实施精准催收。
三、催收需求与法律治理的矛盾根源
催收行业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在于市场需求的刚性增长。2020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金额达854.28亿元,网贷逾期规模更大。债权人因法律程序耗时长、执行难,更倾向委托催收公司快速回款。例如,诉讼流程通常需半年以上,而催收公司承诺“见效快”,尽管手段不合法。
这种需求与法治化治理存在冲突。研究表明,催收行业的“野蛮生长”反映了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债务人违约成本低;法院执行资源有限,导致债权人转向灰色渠道。这种矛盾本质上是金融市场效率与公平失衡的体现。
四、综合治理路径与未来方向
解决催收乱象需多维度协同治理。法律层面,应推动专门立法,明确催收行为边界。例如,可参考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对催收时间、频率、沟通对象等细化规定。监管层面,需加强工商、公安、金融部门的联动,严查变相注册的催收机构。
需完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优化民事诉讼程序,推广支付令、小额诉讼等简易程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渠道。建立全国性征信平台,将恶意逃债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提高违约成本。
未来研究可聚焦于催收行业阳光化转型的可行性。例如,允许合规机构在严格监管下开展业务,或将催收纳入金融服务外包范畴。但这一路径需以完善法律框架为前提,避免重蹈“变相合法化”覆辙。
总结
禁止设立讨债公司是我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政策。尽管催收需求客观存在,但灰色地带的经营活动带来法律与社会风险。通过完善立法、强化监管、构建信用体系等多重手段,方能实现债权实现与债务人人权保障的平衡。未来,探索合法化与规范化并行的治理模式,或将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