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职责界定
1. 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涉及经济纠纷,若伴随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警方仍须介入。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警方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根据高院判例,行政不作为需满足三要件:行政机关有法定作为义务、拒绝履行且知情。若警方未将讨债行为定性为治安或刑事案件,仅视为民事纠纷而不予处理,则构成不作为。例如,河南李志国案中,警方未驱离侵入住宅的讨债人员,导致悲剧发生,即属渎职。
二、警方不作为的常见原因
1. 案件定性错误
部分基层警员错误认为“未直接施暴”即不构成违法,或将经济纠纷与治安违法混为一谈。例如,辱骂、限制自由等软暴力行为常被忽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2. 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警察缺乏法律素养和危险预判能力,未能识别讨债行为的违法性。例如,山东“辱母案”中,警察未制止现场侮辱行为,导致矛盾激化。
3. 行政程序瑕疵
警方可能仅口头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未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或未出具书面处理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接到报案后应登记并调查,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4. 利益关联与消极态度
个别地区存在执法部门与讨债公司利益勾连的隐患,或因基层警力疲于应对琐事,对复杂案件采取消极态度。
三、法律后果与追责途径
1. 对警方的追责
若警方被认定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南通某案中,法院判决警方未有效保护财产权违法,责令重新处理。河南省高院与公安厅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强调,对讨债引发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否则追究渎职责任。
2. 对讨债公司的追责
若讨债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债权人及讨债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舟山警方曾端掉暴力催收平台,追究第三方公司刑事责任。
四、改进方向与建议
1. 明确执法标准
参照河南省《讨债警情处置指导意见》,警方应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行为,对非法侵入、骚扰等行为立即制止,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2. 加强执法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途径强化对基层执法的监督。例如,湖北高院判决警方不处理纠纷升级后的违约行为违法。
3. 提升法律意识
需加强对基层警员的培训,明确“民事争议不得作为违法借口”原则,强调保护公民安全优先于纠纷性质判断。
警方不作为的核心在于未能正确识别和处置讨债行为中的违法性,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即便存在经济纠纷,伴随的违法行为仍须依法查处。公民遭遇类似情况时,可通过行政诉讼、检察院监督等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保留报警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