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讨债凶杀案判决文书全文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7)浙刑三终字第X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诉机关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詹某甲,因涉嫌故意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 案件性质:因欠债引发的故意案。
  • 二、基本案情

    1. 债务纠纷背景

  • 詹某甲因多次向被害人詹某伟借款8000元,后因无力偿还,被詹某伟多次催讨。
  • 2006年10月6日,詹某甲以“到县城取钱还款”为由诱骗詹某伟同行,途中将其杀害并埋尸。
  • 2. 作案手段

  • 詹某甲事先选择埋尸地点,并携带螺丝刀、塑料包装带等工具。
  • 在途中趁詹某伟不备,用螺丝刀捅刺、包装带勒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劫取财物并埋尸。
  • 三、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以故意罪判处詹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 2. 二审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裁判理由
  • 詹某甲因欠债杀害债权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 无自首情节,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亦无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 四、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 詹某甲及其辩护人主张被害人詹某伟存在“引诱、放高利贷”等过错。法院经查证认为无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
  • 2. 自首情节认定

  • 辩护人提出詹某甲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其重大犯罪嫌疑,不符合自首条件
  • 五、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恶性犯罪的从严惩处原则,尤其当被告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时,即使存在经济纠纷背景,法院仍可能判处极刑。

    其他相关案件补充

    1. 石某故意案(甘肃庆阳)

  • 石某因2025元欠款纠纷杀害朱某夫妇,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 与詹某甲案不同,此案为债权人杀害欠债人,但因手段极端、后果严重,同样被严惩。
  • 2. 黄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衢州)

  • 涉及非法放贷及暴力讨债,但属团伙犯罪,主犯黄勇被判有期徒刑20年。
  • 如需查阅判决文书全文,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号或当事人信息。由于司法公开的局限性,部分细节可能未完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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